不交4年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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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声称因车库长期漏水,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管费,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
 
  物业:追讨各项费用9298元
 
  王先生是前卫西路馨安苑小区的业主,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的物管。
 
  物业公司认为,2005年,小区建成交房后,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入驻小区,为业主们提供物业服务。同年,王先生一家搬进来该小区,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每月按照服务建筑面积支付物业服务费。但从2009年起,王先生一家就一直拖欠物业费。
 
  2014年1月,该物业公司结束对馨安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王先生尚欠从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104.30元及垃圾清运费、水池清洗费、太阳能热水费等费用合计1866.20元。
 
  为追讨欠费,2015年7月,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垃圾清运费、水池清洗费、违约金等共计9298.10元。
 
  业主称若修好车库就交清物业费
 
  2015年9月22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认为,他们一家从2005年入住该小区,一直正常缴纳物管费至2009年,之后他之所以没有继续交费,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管该尽的职责。
 
  王先生称,自2005年入住小区,车库和住房就一直存在漏水问题,导致车库积水、车库内的物品腐烂。为此,他多次找到物管要求维修,可此事拖了近2年,才有人员上门做了简单维修。“维修后,漏水情况居然比以前更严重,物业公司还擅自在我家车库顶上装了一个照明灯,导致漏水更严重。”
 
  “车库一直漏水,我们只能将车辆停在车库门口,车辆经常被刮花。”王先生说,为此,从2009年起,他拒交物管费。
 
  同时,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他提出,如果物业公司将自家的车库及住房修理好并保证5年不漏水,同时赔偿自己这些年的经济损失,他们就将拖欠物管费交上。
 
  2013年7月前费用超诉讼时效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为该小区业主,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王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但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2013年7月以前的各项费用,最迟应于2013年7月15日交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于2015年7月16日,而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提起诉讼,故2013年7月以前的各项费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泵运行费、违约金等费用,业主王先生应支付给物业公司。
 
  最终,西山区法院判决,由王先生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565元、水泵运行费25元、车库管理费30元及相关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