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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为应对近年来保障性住房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期管理任务与日俱增的现状,我省日前出台《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纳入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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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特殊需求可调换房源
《办法》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办法》对房源调换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也做了明确。保障对象家庭中如确有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或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等,造成在所承租住房中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可申请房源调整。房源调整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酌情调配房源。
房源互换应坚持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填写换房申请表,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结清相关费用,完成房源互换。互换房屋双方承租的房源原则上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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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银行代扣租金等便民方式
《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办法》倡导各地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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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多为保障对象提供就业
对于物业管理,《办法》提出,集中建设的保障房住宅小区可成立物业服务队伍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分配入住后可由产权单位和保障对象住户代表共同组成住户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物业服务项目,以供住户委员会选择,双方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在小区内公示。管理保障房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小区住户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小区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