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墙体开裂拒交物业费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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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磊
 
  以房屋墙体开裂、虽经维修但裂缝仍存在为由,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讨费”诉讼,物业公司与业主对簿公堂。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宝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全椒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03元。
 
  李宝乐于2010年3月20日与全椒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 2012年2月2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房产开发公司选聘全椒县某物业公司对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李宝乐购房之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4月,李宝乐向房产开发公司反映其房屋墙体开裂。房产开发公司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对墙体裂缝进行了监测,后房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维修。李宝乐交纳物业费至2011年5月,而6月至当年12月份费用则以墙体虽维修但仍存在裂缝、物业公司未修复为由拒交。物业公司多次催交,均遭到李宝乐的拒绝。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李宝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李宝乐立即交纳物业管理费计603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宝乐辩称:其物业费已交纳一部分,后拒交是因墙体开裂。找原告房产公司理论后虽经修复但仍存在裂缝,而原告至今置之不理,故其未交同年5月份以后的物业费,意在与原告责任相抵、互不相欠。原告非但不来维修反而将自己告上法庭,分明是在推卸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定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房屋系从房产公司购买,有关墙体开裂应由房产公司担责。原告与房产公司系相互独立法人,原告无义务为被告维修墙体,被告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可向房产公司主张权利。而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房屋质量问题非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亦不相同,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