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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物业百科
2月29日,德清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孙某一边数着钱,一边感谢德清法院执行局某承办法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该物业公司遇上了一位“老赖”业主,足足欠了五年的物业费不愿归还。五年中,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催讨近百次无果,打电话总是不接,而且近两年这位“老赖”业主更是玩起了人间蒸发。“遇到讲理的还好,遇到这种不讲道理的真是毫无办法可想。钱虽然不多,但这都是我们的辛苦钱,要不回来怎么向员工交代。”
万般无奈之下,物业公司想到了只有走法律途径这条路,2015年12月10日,物业公司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业主胡某立即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物业费以及公共能耗费117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服务质量瑕疵并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但是可以成为让物业服务企业减收相应服务费用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胡某辩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但并无证据证明系原告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所造成的,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可另行主张。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胡某支付拖欠五年之久的物业费以及公共能耗费11700余元。
判决生效后,胡某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生效义务。2016年1月28日物业公司向德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胡某主动履行,但其仍然不予理睬,德清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该业主在外经商,且在多家银行中有存款,鉴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裁定对胡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并将足额执行款发给了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