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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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办字[2010] 130号),妥善处理各种价格矛盾,充分发挥物价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着力完善价格公共服务体系。通过行政程序调解价格争议,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因价格纠纷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工作原则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自愿、便捷”的原则。调解工作坚持服务大局,便民利民、公平公正、便捷高效、调防结合。
 
  三、工作体系
 
  (一)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处办公室),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牌子。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调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价格争议的申请审核、受理、组织调解和制发调解协议书及材料归档工作,对重大疑难价格争议,组织专家会诊、调处,及时化解各类价格矛盾。
 
  (二)健全和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加强调处办公室建设,各级调处办公室要建立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受理登记、办结报告制度、回访督办制度和协调会、听证会、公示公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三)设立价格争议首席调解员。将有丰富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经验,尤其是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并已从事三年以上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指定为价格争议首席调解员。对每一项需要调解处理的事项,确定由一名首席调解员负责,1-2名调解员协助其工作。
 
  四、工作方法
 
  (一)组织调解。调处办公室对受理的价格争议安排给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带领其他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二)协调调度。对重大疑难价格争议,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可调度调处力量,指派有关人员参与调处工作。
 
  (三)调解处理。调解人员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下达调解协议书或处理意见。
 
  (四)检查督办。受理的价格争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处完毕,一般价格争议的调解期限为20个工作日,复杂价格争议经调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负责对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检查督办。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审查
 
  1、严格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的审查。按照《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且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的价格争议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方说明情况,补充资料完备后再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实行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畅通重大价格争议快报渠道,发现有影响社会稳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价格争议等,及时向当地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建立价格争议预警机制。要建立预警防范机制,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价格争议隐患和苗头,及时汇总上报。
 
  (二)调解处理
 
  1、建立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调处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价格争议信息,分析预测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研究分析价格争议发生的趋势特点和原因,及时调处各类价格矛盾。
 
  2、妥善处理各种价格争议。启动调解程序后,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地点和时间。调解应依法进行,在充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技术分析及鉴定)基础上,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妥善解决争议。
 
  3、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为迅速有效处理好价格调解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发事件,本着和谐、安全、快速的原则,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三)档案管理
 
  1、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调解员应认真及时做好调解处理过程中的申请、受理、证据材料、调解协议(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工作。
 
  2、建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结报告制度。对调处的价格争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定期汇总上报。
 
  六、组织措施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完善价格管理体系、强化价格公共服务、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效开展。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措施,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优质高效完成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附件1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格式
 
  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格式
 
  二、价格争议陈述意见通知书格式
 
  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告知书格式
 
  四、价格争议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五、价格争议调解通知书格式
 
  六、价格争议调解笔录格式
 
  七、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格式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争议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价格争议事项、事实和请求
 
  1、争议事项:
 
  2、事实和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1、
 
  2、
 
  3、
 
  其他需妥说明的有关事项
 
  特申请 对上述价格争议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陈述意见通知书
 
  编号:
 
  :
 
  申请人 向本中心提出关于
 
  价格争议(纠纷)的调解请求,现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们,请收到申请书后,应于 年 月 日前向本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提交意见陈述书(一式二份)。
 
  意见陈述书应表明是否同意由本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逾期不提交意见陈述书,或在意见陈述书中表明不接受调解的,本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将不予受理该价格争议调解请求。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章)
 
  (本通知书一式 份,一份归档,申请人和争议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告知书
 
  编号:
 
  收到 和 有关 的价格争议事项调解处理申请后,通过对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受理你们的价格争议调解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中心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对申请书提出的价格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请有关当事人予以配合。
 
  二、本中心指派 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本机构指派的调解员如有符合协调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调解处理活动。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四、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撤回调解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五、根据有关规定,经本中心调解,当事人一旦就价格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章)
 
  (本通知书一式 份,一份归档,申请人和争议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对你(单位)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价格争议调解申请,本机构对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因下列原因,决定不予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
 
  □ 价格争议事项不属于《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 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 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价格争议事实;
 
  □ 申请人未能提供争议人的确切名称、地址和通讯方式;
 
  □ 争议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 争议人表示不接受调解;
 
  □ 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章)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价格争议调解通知书
 
  编号:
 
  定于______年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______,对申请人___________与争议人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价格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请当事双方准备好相关材料,届时参加调解。
 
  参加调解的人员应当持有其身份证件(代理人证明)。当事人有任何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上述日期的5日之前通知本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无故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调解。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章)
 
  (本通知书一式 份,一份归档,申请人和争议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笔录
 
  时间 地点
 
  事由 当事人
 
  参加人
 
  笔录:
 
  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编号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争议人
 
  争议要述:
 
  经调解,争议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章)
 
  (本通知书一式 份,一份归档,申请人和争议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使用说明
 
  一、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
 
  “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的要求调解其价格争议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二、价格争议陈述意见通知书
 
  “价格争议陈述意见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受理申请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后,向争议人发送“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副本,并通知争议人准备陈述意见的文书。如果“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则不需要发出此通知,直接发送“价格争议调解通知书”。
 
  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告知书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告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的受理告知文书。
 
  四、价格争议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价格争议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告知文书。如果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在待选项中,应在“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中。
 
  五、价格争议调解通知书
 
  “价格争议调解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价格争议,发出的告知文书。
 
  六、价格争议调解笔录
 
  “价格争议调解笔录”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政策解释、引导,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价格争议调解笔录应当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和记录人签名。
 
  七、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下,争议当事人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在查清事实、市场调查和必要的科学估价测算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价格争议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栏应列明争议的全部当事人,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价格争议简要情况”栏应写明争议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共同确认的价格(或价值金额)。“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必须由争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并明确填写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