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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用惩戒失信业主,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但要实现物业管理与征信制度的完美结合,就必须将征信制度覆盖物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和每一个角落
□ 许 辉
南京30年的立法史上,第一部由人代会审议的民生类法规近日终于出现。1月17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听取了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1月19日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审议该草案(1月18日《现代快报》)。
这是南京市首次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第三方组成专家团队起草的条例文本,其中6大制度创新直指物业纠纷中的痛点,引入征信制度实现二者联姻便是之一。当然,征信制度入驻物业管理后,并非只对业主欠缴物业费予以惩戒,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同样被戴上了紧箍咒,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也将与征信挂钩,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这对破解物业管理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将发挥积极作用,值得点赞,更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其实江苏省早就对此作出了规定,2013年江苏省出台的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故意欠缴物业服务费属于失信行为,而因故意欠费导致的失信行为会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个人征信档案,进而影响到个人贷款等活动。
将欠缴物业费被判败诉且拒不执行的业主录入失信“黑名单”,这一做法也早就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并已常态化。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将六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是因欠缴物业费被判败诉且拒不执行的,理当按此规定办理。
失信业主一旦被法院纳入此“黑名单”,就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予以执行,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当不了公司高管等,接受失信惩戒。为确保惩戒到位,2014年年初,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老赖形成了合围之势,拒缴物业费被判败诉的老赖自是合围对象之一。去年4月,《武汉晚报》就报道业主何某因拖欠两万多元物业费,被法院列入“黑名单”,导致连坐飞机都不成,何某备感后悔立即还款,希望自己能尽快离开失信名单。
物业管理与征信制度联姻后,像何某般慑于失信惩戒威力而主动缴纳物业费的老赖将会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将缓解物业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在物业管理这方面,失信的不只是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还有不规范、不诚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不少物业纠纷,尤其是业主不缴物业费,很多都是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所造成的。在对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失信惩戒日趋常态化的情况下,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使其诚信经营,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应当成为物业管理引入征信制度后需完善的重中之重。
通过信用惩戒失信业主,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但要实现物业管理与征信制度的完美结合,就必须将征信制度覆盖物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和每一个角落,以此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唯有如此,物业管理与征信制度联姻的成效才会更大,物业管理的短板才会逐步补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