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改变原规划设计和侵占共用部位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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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在房屋装修时,因对房屋进行改造常常引发邻居矛盾。对此,需要给业主提个醒,装修房屋应该遵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不侵占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于己有利,于人无害。
 
  私改房门朝向惹不满
 
  2014年10月,位于市区东北角的某小区新商品房小高层1202室业主臧某,在房屋装修中,将原规划设计为朝内即朝业主自家专用部位开启的房屋外门,擅自改变为朝外即公用部位开启的外门。由于该大楼房屋为一梯二户式,1202室与1201室两家的公用部位面积较小,1202室业主臧某的行为当即遭到1201室业主王阿姨的强烈反对,双方为此大动干戈,要不是有人好言相劝,差一点发生肢体冲突。
 
  怒气未消的双方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要物业经理来评理。1202室业主臧某认为,自己房门外开是自己的权利,房屋外门平时是关着的,并没有对对方有何妨碍,对方是胡搅蛮缠。而1201室业主王阿姨认为,两家的房门相邻,对方门外开,不仅占据了两家共处的空间,而且对自家的出行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自家幼小的外孙来说尤其危险。小区物业经理经苦口婆心的一番劝解无济于事,在请示了公司后,向1202室业主臧某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物业公司认为:1202室业主在房屋装修中,将原规划设计为朝内即朝业主自家专用部位开启的房屋外门,擅自改变为朝外即公用部位开启的外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按照房屋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质疑裁决对簿公堂?
 
  1202室业主臧某在接到管理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大动肝火,认为物业公司的作为无事实依据,实属对物业法规的曲解。于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管理部门接报后相当重视,有关人员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质疑。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1202室业主臧某房门外开虽说不妥,但现有的物业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行为,物业公司的作为有失偏颇,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及时收回自己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物业公司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并不认同。在向有关部门作情况说明时,物业公司强调,房门外开应当认为改变了原规划设计,侵占共用部位。如果说这条有些牵强的话,那么禁止行为中第九条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颇能说明问题,如法律规定中有关相邻不动产的《物权法》第84条,《民法通则》第83条都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服务单位与管理部门意见相左,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愈演愈烈,所属的街道,居委不知如何是好。由于发生了肢体的冲突,在公安110的建议下,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区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1202室业主在房屋装修中,将原规划设计为朝内即朝业主自家专用部位开启的房屋外门,擅自改变为朝外即公用部位开启的外门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84条,《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对原告的出行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已经构成了侵权,判决被告1202室业主15天内恢复房门开启朝向的原样。
 
  被告1202室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维持一审原判。一场纷争,在司法的介入下,终于尘埃落定,是非明晰。
 
  给业主提个醒
 
  业主在房屋装修时应该遵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房屋进行合法改造和装修。另外,业主对房屋的装修应该在不侵占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于己有利,于人无害。而在这起事件中,1201室业主与1202室业主就房门朝向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引发肢体冲突,这是不可取的。业主们应当以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化解纠纷,诉诸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只会激化矛盾。
 
  上海市物业协会法律顾问 黄友健
 
  原标题:装修房屋须遵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