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贴业主“大字报”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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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物业百科

江汉某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因收取电费与业主发生冲突,一怒之下,在小区张贴“大字报”诋毁业主,业主告其名誉侵权。江汉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名誉侵权,向业主公开赔礼道歉。

 

8月2日,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36号房屋业主家中核查电表、收取电费和物业费,双方发生分歧。两天后,双方再次因同样原因发生争执。

 

8月5日,物业公司制作《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为了保证小区业主在天气炎热、线路老化的情况下能正常用电,公司特派出电工,对小区公共用电及业主家中电路电线进行检查,当查到36号业主,遭到其全家的攻击和威胁,他家儿子、媳妇今天到物业公司,扬言要物业公司交出到他家检查电路的电工,如不交出电工,将派一车人铲平物业公司。36号业主不仅自己不缴物业费和电费,还走家串户煽动其他人不缴物业费和电费,再三阻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今天更以电工不应该检查他家线路为由威胁物业公司,使公司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特此告知!

 

该《情况说明》张贴于小区门口,还向有的业主发放。36号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行为公然诋毁、丑化了家人人格及名誉权,给全家造成巨大伤害,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侵权行为实施范围内的醒目位置,通过书面形式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8月4日,该业主带领一群人到物业公司,对两名女员工进行人身威胁。公司是将受到威胁的情况写成《情况说明》,上报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完全属实,而且并没有散布和张贴。

 

11月23日,江汉区法院到小区,对物业公司是否张贴或散发《情况说明》进行调查核实。经走访28位业主,除业主委员会委员外,有1位业主表示收到《情况说明》,有6位业主表示见到门口张贴的《情况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散发《情况说明》,且《情况说明》内容多有失实,侵害了业主的名誉权,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刊登道歉函向业主赔礼道歉。对业主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中侵害名誉权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因收取电费和物业费发生冲突后,制作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遭到36号业主全家的攻击和威胁,其儿子、儿媳到物业公司,扬言要物业公司交人,否则要铲平物业公司”,以及“36号业主作为小区业主,不仅自己不缴纳物业费和电费,还走家串户煽动其他人不缴纳物业费和电费”的表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物业公司将《情况说明》散发给小区部分业主并在小区门口张贴,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该在小区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载2013年12月30日《长江日报》作者:李亦中,实习生:余倩)

 

风险防控建议

 

物业服务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由于服务范围广、专业要求强、面对的法律主体纷杂且利益诉求不一,因而也体现出法律风险高发,其法律责任存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多个方面的复杂性。

 

在更多的案例中,我们了解了物业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但这远非物业管理中承担责任义务的全部。物业服务不仅仅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还表现在和服务区域内众多业主(客户群体)互动交流的过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物业纠纷越来越多的在人身权方面表现出来,给物业公司在经济以及企业形象方面带来损失。因而,在物业服务的互动交流过程中,服务对象—客户群体(业主)人身权的保护应该引起物业公司的高度重视。

 

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权等。

 

结合本案,我们获得如下启示:

 

1、物业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服务群体的人身权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侵权构成要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员工行为守则,在做好物业服务的同时注意对服务对象人身权的尊重和保护。

 

3、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沟通技巧,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4、应该建立企业的纠纷处置机制和标准。理性对待和处理物业服务过程中的一系列纠纷与争执,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不理智行为只会让事情越来越难以处理,将自己置于纠纷处理中的不利地位,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

 

5、争取相互理解与支持,实现双赢。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收集业主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断检查、调整、提高管理水平。只有使物业企业与业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实现依法依合同办事才能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