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失盗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钱应支付被盗可另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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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物业百科

  一位业主以家里被盗等为理由,拒绝向物业公司交4年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处置费共7000余元,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3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获悉,今年10月27日,该院判决这位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和垃圾处置费共6438.8元。
 
  财物被盗拖欠4年物业费
 
  余某是顺庆区某电梯公寓业主。南充某物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与这家电梯公寓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合同同时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8元缴纳。这份合同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的签章、签字以及该物业公司的签章确认。
 
  2013年10月11日,这家物业公司再次与这家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期限为3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该合同还约定物业公司代环卫处收取垃圾处置费按每户每年78元收取。
 
  这家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住在该小区2幢2单元的余某,住房建筑面积为160.81平方米,他家于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拖欠物业管理费6334.8元,水费1547.40元,垃圾处置费104元,累计拖欠7986.2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共7986.2元。
 
  法院审理财物被盗可另案维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余某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主张的部分物业费以及水费已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并非依法选聘,业主委员会系超越权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无权代理;2011年4月,多名业主包括余某本人家中被盗,仅余某一家就丢失了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价值数万元的物品,因物业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具有重大瑕疵,应先行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余某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余某抗辩称小区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抗辩主张。
 
  关于余某主张部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费不断发生,并未间断,且双方未就具体缴纳时间作约定,故余某此抗辩理由不成立。至于余某称物业公司安保工作存在失职,导致其家中物品被盗,损失严重,对此,余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处置费合法有效,但主张的水费的金额不具有确定性。
 
  10月27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余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334.8元和垃圾处置费104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南充晚报记者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