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537元物业费“失踪”五年 最终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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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五年物业费,物业多次上门索要均碰上 “门鼻子”,不得已将业主甄有才(文中系化名)送上了被告席。近日,江苏洪泽县法院对这个玩“失踪”业主逃避债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甄有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1537元,并承担公告费600元,诉讼费50元。
 
  2007年6月14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甄有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朱某金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153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原告确定的诉讼标的额计算合理。被告甄有才经法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放弃诉讼权利,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应予以保护。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应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收益的权利,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的表现。因而,作为业主就应该在享有物业服务时,及时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业主以为自己不在家,没有人能找到他,就不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无论业主住不住房子,都要缴纳物业费。而本案中被告朱某某一走了之消灭债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物业费不仅一分不能少交,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如其未能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原告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其很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可以说,甄有才这算盘是打错了。(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