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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物业百科
案情
2014年11月17日18时,付某驾驶登记在其妻王某某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到张掖某社区住宅区送人,进入小区时没有办理登记、领卡手续,并将车停在该小区18号楼1单元附近正在冒烟燃烧的树叶堆上,当时燃烧的树叶冒烟明显但未起火焰,停车后付某将汽车的两个前轮完全置于树叶堆上。18时40分左右,楼下有人发现车辆着火并报警,18时41分,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派甘州中队出警灭火,19时15分左右火势被扑灭。火灾造成原告车头部位全部烧毁。为此,付某将某社区管委会诉为被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审判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付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进入被告张掖某社区所在的小区,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卡等手续,属有错在先。付某进入小区后不查看周边环境,将车停放于正在冒烟燃烧的树叶堆上,更是错上加错。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原告停车前,树叶堆正在冒烟,随时都可能燃起大火。原告停车时天色明亮,树叶虽无火焰但冒烟明显,在清晰可见的正在冒烟的树叶堆上停车,要么是付某醉酒驾驶,意识不清;要么是其无视安全、疏忽大意。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原告付某都应对自己停放车辆安全应尽直接注意义务,且应对停车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进入小区是在被告所辖小区车辆进出口的起降杆升起的情况下发生的,证明原告并非强行进入。被告作为小区管理者,对小区的安全、卫生负有管理之责,对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监控,对由此造成原告车辆烧毁应负一定责任。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张掖某社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付某、王某某汽车烧毁损失和评估费合计61550元的20%,即1231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被告遂履行赔偿义务。
评析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本案被告履行收取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并管理小区门房进出活动,应当认定为对该居民住宅区具有管理、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基于职责,被告也就负有对管理不善引起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是一种特殊规定,应当是适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