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这些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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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物业百科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一些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针对该类纠纷,记者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梳理,就其中较为典型的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予以分析。
 
  案例1
 
  找不到停车位拒交物业费
 
  王先生于2004年购买了A小区的住宅。2011年,他买了辆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却不允许车辆进入小区。他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告诉他,小区分为地下停车和地面停车,地下停车位需要购买,王先生没买停车位,不能将车停入地下。而地面停车,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已被业主占用。王先生表示,地面停车位确实已被一些业主占用,但有的业主一家就占用2个甚至3个停车位,这不合理;小区还有部分绿地,物业公司可将绿地开发用于停车,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面协调,但停车问题始终没解决。王先生从2013年起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纳物业费。
 
  法院
 
  拒交物业费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车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但王先生主张的没有停车位问题,不属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当,也不是不交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王先生没买地下停车位,自然不能将车停入地下。小区地面停车位系被其他业主占用,物业公司并没有私自占用。小区已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属公共区域,权利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将其他占有多个车位业主所使用的停车位分配给王先生;对于未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划立车位。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物业费。
 
  案例2
 
  因私搭乱建拒交物业费
 
  赵女士于2007年购买了B小区一栋别墅。入住后,赵女士发现相邻业主在楼顶加盖了一层,她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找物业反映要求拆除。物业公司表示,会找相邻业主协调处理。半年过去了,相邻业主并没有拆除加盖的房屋,还在旁边继续加建。赵女士再次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已告知相邻业主不允许加建,且报告了城管部门,但物业公司无权拆除违规加盖的房屋,并建议她起诉相邻业主。赵女士却认为,对小区进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她没有找相邻业主协商,也没有对其提起诉讼。2009年开始,赵女士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
 
  拒交物业费无合法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行为有义务管理和制止。物业公司在接到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后,即与相应业主联系,发送了书面通知,且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虽然违建的问题未能解决,但物业公司已作出处理,赵女士仅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缺乏合法依据。
 
  案例3
 
  楼上漏水拒交物业费
 
  2014年2月,林先生家的卫生间出现漏水,给其生活带来不便,还花费不少维修费用。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找物业公司报修,维修人员经检查后发现,因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但楼上业主当时家中无人,无法及时维修。次日,楼上业主返回家中,维修人员才紧急进行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林先生亦起诉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庭审中,林先生要求先对漏水进行处理,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院
 
  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获胜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林先生因家中漏水主张损害赔偿则系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分别审理。林先生抗辩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该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林先生家中发生漏水后所造成的损失,其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法院判林先生交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