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欠6万元公共收益 业委会起诉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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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 实习生 孙鹏轩)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每年需从公共收益中拿出部分用于全体业主,但直到撤场时也未履行,小区业委会因此起诉讨要。近日,该案判决文书被公开上网,业委会的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
 
  雅瑰园小区位于鼓楼区湘江路上,2012年,百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小区,与业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就公共收益的使用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物业公司应当从广告经营收入与停车专项服务费中,每年提取3万元用于全体业主,每年6月15日前存入雅瑰园业委会指定账户。公共收益中其余部分则补贴给物业公司,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2014年年底,物业合同期满,百市物业撤出了小区。按照合同约定,两年来应该共有6万元公共收益交给业委会,但业委会并没有见到这笔钱。为要回这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庭审中,物业公司称业委会有错在先,没有及时将指定账户提供给物业公司,这才导致钱款不能及时给付。另外,物业公司称自己为小区出新自掏腰包5.1万余元,这笔支出也是为了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当从6万元公共收益中扣除。
 
  经查,法院认可了雅瑰园业委会与百市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未按合同向雅瑰园业委会支付6万元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还认为,物业公司垫付的出新费用与双方约定的6万元费用并非同一性质,物业公司有权对此另行主张,但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且以此为由拒绝承担6万元债务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6万元公共收益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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