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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窨井未盖井盖,抱着孙子的李阿婆一脚踏空,结果10个月大婴儿摔伤后不幸夭折。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桩小区业主诉物业公司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当事人李阿婆到庭后,谈及案发经过,数次激动不已,情绪难以平复。
去年4月份,李阿婆怀抱十个月的孙子在昆山某小区内散步,穿过绿化带时不慎一脚踏入一个窨井内。李阿婆一个踉跄,孙子被重重摔倒在地并大哭了起来。李阿婆哄了哄孩子,见孙子慢慢睡去,以为并无大碍。回家后,李阿婆发现孙子情况不妙,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过后,李阿婆认为当时窨井未盖井盖,井边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了这次事故发生,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多次交涉无果。于是,李阿婆以儿子、儿媳的名义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孙儿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物业公司则认为事故地点在小区绿化带中,不是居民正常活动的场所,而且李阿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包括窨井盖在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涉案窨井的确存在未盖现象,物业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对未盖的窨井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对于李小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李阿婆监护不力是导致孙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婴儿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7万多元。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因窨井丢失井盖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频发,法官呼吁相关责任单位一定要加强井盖的防护措施,发现井盖毁损或缺失,要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维修,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原载2014年03月26日《扬子晚报》)
风险防控建议
一、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活动,应当明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如果未尽到维修保养、警示义务,不仅可能会被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当中也明文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侵权纠纷在法律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三、井盖缺失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风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管辖区域内的窨井盖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起管理责任。
四、近年来,因窨井丢失井盖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频发,物业公司该如何做呢?福克莱迪建议,防止事故发生需要下列防控措施:
1、建立窨井盖管理台账,完善管理制度。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窨井盖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资料,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要做好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窨井盖缺失、破损等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3、接到业主有关公共设施的报修,物业公司应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处理;
4、安全隐患排除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无法及时维护更换的窨井盖,应首先设置安全隔离带,同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做出明显的警示;
5、完善检查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如巡查记录、警示设置记录等;
6、对于受伤者及其家属,要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理事故,照顾其情绪,做好赔偿工作,避免事故闹大。
五、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责任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